作者:孫博萮
筆者是日常全台語使用者。進前因為kā人提告,赴宜蘭地檢署出庭ê時,發生檢察官用野赤ê態度,要求筆者改用「國語」陳述ê代誌,嚴重無尊重筆者對自然語言ê選擇kap使用。伊ê理由是:書記官ê台語無啥好,無法度完全聽有台語;筆者講siunn緊,書記官聽無ē造成記錄錯誤;看筆者ê年歲無成只ē-hiáu講台語;筆者用台語讀具結文字mā有錯誤,伊m̄願替筆者(kā書記官)「翻譯」等等。
筆者ê台語語速並無特別緊,而且mā表示m̄願改換使用ê語言,ē kā講話速度放慢,書記官若是聽無mā ē-tàng表達,我ē koh解sueh等。Hit位檢察官猶原用各種倚近壓迫ê語詞要求筆者「講國語」;最後是筆者一直堅持,甚至允准願意家己承擔(若有)記載錯誤ê風險,tsiah ē得繼續用台語陳述。
《國家語言發展法》第11條規定:『國民參與政府機關(構)行政、立法及司法程序時,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。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。』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14條第3款第6目:『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,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。』仝法第26條: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,無所歧視。在此方面,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,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,以防因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見或其他主張、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、財產、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。』仝法第27條:『凡有種族、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,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,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、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,不得剝奪之。』
檢察官若是真心煩惱書記官聽無台語,無法度確實記載陳述人ê陳述、恐驚對陳述人不利,應當ài主動派通譯協助。地檢署平常時家己ài加強對人員ê訓練,mā ē-tàng照當事人需求,揣台語聽力能力khah理想ê書記官來記。若因為書記官語言聽力能力不足,致使記載錯誤ê風險,無應當由民眾家己來承擔。《國家語言發展法》、《國際人權公約》lóng特別明文保障使用固有語言tī司法過程中ê人權,司法人員就應該確實遵守。
一个語言若是無法度、無機會thang tī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,就ē漸漸消失、死亡。Tse mā顯示筆者進前主張台灣母語若beh復振,除了教育以外,koh ài配合公職人員考試母語專長加分ê重要性。Tse是對母語使用者ê基本保障,m̄-nā是保障人民對公部門使用母語ê自由,mā是保證母語未來ē-tàng正常tī社會上繼續流通ê機會。
Suà--落-來,因為早前tī面冊批評公家/官方機關無應當使用「台語火星文」ê爭議,去hōo無熟sāi ê網民侮辱(hông講是『智障』、『低能兒』……),我對in提出公然侮辱告訴。明明tsit款用詞若是用華語sio罵ê時,tiānn-tiānn lóng是有罪判決,宜蘭地檢署ê檢察官suah判斷he是:『可受公評之事』、雖然『用詞尖酸刻薄、使人不快』,但是iáu算是『適當/合理之評論』、『難認被告具有誹謗之真正惡意』,判in無起訴,實在有夠厭氣。
現此時ē tī司法程序中使用母語陳述ê人,大部份是社會中khah弱勢ê人。Tsit款裁判顯示,就算tī《國家語言發展法》通過ê台灣,tsit个社會對母語使用者ê惡意、歧視已經普遍,自然到檢察官lóng感受bē著,mā等於默許hia-ê人用tsit款用詞來侮辱、霸凌母語使用者。加上進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tī偵查庭威脅、要求筆者ài用「國語」陳述ê狀況(過去mā bat tī台北ê法院看過法官壓迫被告受訊問ê時「ài講國語」),有一寡司法人員本身就是加速母語衰亡ê加害者。
Beh保障人民使用固有語言權利ê普世價值,若無法度tī司法程序kah裁判中落實,《兩公約施行法》內底『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,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』、《國家語言發展法》保障各族群使用自然語言、『國家語言一律平等、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』、『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、復振及發展』等等ê條文就bē輸是白寫--ê。中華民國ê司法人員若是lóng用tsit款立場來庭訊、裁判,未來母語使用者ê處境定著是koh-khah艱難,所以筆者認為:親像性別平等教育仝款,政府應該ài對公部門實施語言平等教育,尤其應該ài先tuì司法部門做起!
#Lán來講看māi 專欄,本文使用教育部推薦漢字kap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。
台文通訊BONG報330期,2021年9月出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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